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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31 点击次数:1039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诉讼。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1 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 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1、仲裁的适用范围 +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2、仲裁的基本的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组织应当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由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其组**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地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一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4、仲裁协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即有当事人双方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如何订立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

  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当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钟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⑧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

  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争的活动。当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其法律依据是1 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律依据是:1 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1、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或行政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回避制度。是指承办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的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诉讼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弓I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也pLf特别管辖。如《民事诉讼法》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讼法对级另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审判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即告诉程序完毕。

  (1)第一审普通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

  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审判组织——合议庭。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分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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